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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:2021-09-25瀏覽量: 作者:中國網來源:
根據《合作備忘錄》,中國將對失信企業實施黑名單制;失信公司的法人代表將被禁止離境;失信企業將在許多領域面臨限制;失信公司將在中國的誠信體系中被降級。
文字實錄:
李國:
一、《合作備忘錄》的特點
一是部門協作力度大。備忘錄聯合了33個部門,覆蓋全國省、市、縣各行政層級,實現了縱橫相間的協同聯動,形成一個嚴密的信用管理網絡。失信信息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進行數據交換,動態更新,各有關部門即時納入日常管理,真正讓失信者“一處失信、處處受限”,切實增強對失信企業的實際管控能力。
二是聯合懲戒措施實。備忘錄立足于執法實際,針對失信企業的特點,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,從執法管理、市場準入、行業規范、社會認同等不同角度細化、量化出39條懲戒清單,涵蓋工商、稅務、質檢、金融、環保、司法等多個重點領域,均具有較強的實踐可操作性。
三是懲戒對象范圍寬。實施懲戒的對象,不僅包括了失信企業本身,同時拓展到企業的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)、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。通過增加對相關人員的懲戒,可以最大限度防止失信企業“改頭換面”,逃避懲罰,有助于加大企業失信成本,實現從源頭上治理失信活動的目的。
一是納入黑名單類措施。比如,工商部門將有走私罪的失信企業列入黑名單;最高人民法院將符合條件的失信企業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;海關總署、中央網信辦利用中國網站定期公布失信企業信息等。
二是影響信用評定類措施。比如,質檢部門的不予適用A級及以上企業信用管理,或者直接列為信用D級管理;外匯管理部門的不予適用A類企業管理,或者直接列為C類企業管理等。
三是加強審核、檢查類措施。比如,發展改革、證券部門對發行公司(企業)債券、財政部門對申請政府性資金支持等從嚴審核;稅務部門加強出口退稅審核;海關、質檢、環保等部門對失信企業提高查驗率或監管頻次等。
四是限制性管理類措施。比如,公安部門阻止失信企業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)出境;國資委限制失信企業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)、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成為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)、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;財政部門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等。
四是企業失信成本高。備忘錄構建起了長效的協同共管機制,進出口企業一旦被海關認定為失信企業的,則在全國海關乃至整個國家社會信用體系中都會被貼上標簽,受到高強度的限制和約束。只有讓企業因失信付出高昂的經濟成本和經營代價,才能真正起到“不敢失信”、“不能失信”的威懾效果。
二、聯合懲戒的措施
一是納入黑名單類措施。比如,工商部門將有走私罪的失信企業列入黑名單;最高人民法院將符合條件的失信企業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;海關總署、中央網信辦利用中國網站定期公布失信企業信息等。
二是影響信用評定類措施。比如,質檢部門的不予適用A級及以上企業信用管理,或者直接列為信用D級管理;外匯管理部門的不予適用A類企業管理,或者直接列為C類企業管理等。
三是加強審核、檢查類措施。比如,發展改革、證券部門對發行公司(企業)債券、財政部門對申請政府性資金支持等從嚴審核;稅務部門加強出口退稅審核;海關、質檢、環保等部門對失信企業提高查驗率或監管頻次等。
四是限制性管理類措施。比如,公安部門阻止失信企業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)出境;國資委限制失信企業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)、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成為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)、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員;財政部門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等。